申请人: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00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显著性、识别性,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17347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所获荣誉、广告协议、发票及经销合同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二者图形在设计手法、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腌制蔬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