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III皮革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37756号“Glll Sel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767569号“Glll Sel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