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33387号“荣耀之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荣耀之路 23333387

阅读:68901 2018-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33387号“荣耀之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显著性、识别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44840号商标、第212879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

  申请人: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33387号“荣耀之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显著性、识别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44840号商标、第212879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发音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主体资格证明、推广协议、荣誉证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荣耀之路”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荣耀之心”、引证商标二“荣耀之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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