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卓越腾达体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22566号“刘利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刘利福”用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