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中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港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76869号“中中集团 ZOOZ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537817号“ZOZ 中技桩业 智造·创赢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03666号“COMEX HOLDINGS 科麦思控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46403号“信远集团 EVERTR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715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69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954125号“裕邦佳杰 YUBANGJIA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ZOOZ”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ZOZ”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建筑;港口建造;商品房建造;深层油井或气井的钻探;室内装潢;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采石;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建筑信息;建筑;清洁建筑物(内部);维修信息;采矿;室内装璜修理;建筑施工监督;厨房设备安装;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全部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