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805619号“游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游侠 24805619

阅读:144644 2018-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5619号“游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80583号“游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597360号“游侠青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

  申请人: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5619号“游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80583号“游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597360号“游侠青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在全部服务上继续有效,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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