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玖金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37101号“功夫丸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70414号“包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41952号“熊猫传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可通过商标整体区分服务来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