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童剑雄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76613号“杰派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383138号“杰派 JIEP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以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杰派特”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杰派”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