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欧必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55583号“欧必德OB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54372号“欧必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12757号“欧壁德OUB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42703号“欧比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5503号“SUNRI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5000号“昌华CHANG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的证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小五金器具;金属门;家具用金属附件;普通金属合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塑钢门窗;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锁(非电);中央供热装置用金属管道;金属管道;钢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锁(非电);中央供热装置用金属管道;金属管道;钢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合金;五金器具;小五金器具;金属门;家具用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