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乌江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佰瑞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836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29310号“中储粮 SINOG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货物贮存;空中运输;电子数据或文件载体的物理储藏;海上运输;商品包装”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海上运输;货物贮存”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识别主体不同,且图形部分相似度较弱,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