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酱紫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4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343380号“校妆网 让大学生懂美、更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大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报道、已注册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演出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大影响力,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