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奥川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59638号“明道料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3529800号“明道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14752号“明其道 MINDM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待上述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4月22日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因此,上述两商标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均包含相同文字“明道”,同时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