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乐无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37775号“高考直通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一款针对中学生的学习交流工具,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高考直通车”一词使用在其指定的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高考直通车”一词使用在其指定的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第16类纸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6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