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艾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96802号“灸百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642790号“百灸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灸疗”手法的描述,引证商标尚可注册,应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灸百通”可理解为“使用灸疗方法均可有疗效”,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医用气垫、针灸针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