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泉州市华岁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84294号“酷卡乐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第22192625号“酷乐迪”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
申请人:福建泉州市华岁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84294号“酷卡乐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第22192625号“酷乐迪”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