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裕瑞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39471号“CHELLO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HELLO LIFE”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5937号“LIFE及图”商标、第20673469号“金融街 LIFE及图”商标、第23829959号“风 LIFE”商标、第15170725号“HELLOC”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呼叫亦有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