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庆市端州区帕妮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领瑞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35500号“PAW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791815号“PAMIER”商标、第6799647号“PANIER CLUB”商标、第15574635号“PWINER”商标、第20631021号“PWIN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将撤三和驳回复审同时裁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图形与美国国旗图案近似,易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美国国旗相联系,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PAWIER”与引证商标一文字“PAMIER”、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PANIER”、引证商标三文字“PWINER”、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PWINER”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