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迈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99480号“BETTER-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度,申请商标的含义并不是对指定商品的品质特点的描述。二、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中文“纯胜”商标一起使用,不会将申请商标看作是对商品品质等特点的描述。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BETTER”(译为更好的 )和“PURE”(译为纯粹的)组成,将其组合的整体用于其指定的金属管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