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艳
委托代理人:厦门标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23690号“阿布到家A BU DAO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阿布到家”、对应拼音“A BU DAO JIA”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第19371209号“阿Q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37691号“阿福到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