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08880号“云米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826601号“云米”商标、第16094254号“米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所有人已同意将引证商标二、四转让给申请人。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89747号“云米”商标、第9889748号“米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申请注册该商标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是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四、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眼中形成了与申请人一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及官网信息、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申请人及其产品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并未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所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米商城”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云米”、引证商标三、四文字“米云”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遥控装置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