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总商会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47887号“石湾陶SHIWAN CERAM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18705517号“石湾陶蟹shi wan tao x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