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66246号“HUADUAN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055724号“HUAD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94760号“HUAD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
2、申请人官网及商标设计;
3、申请人参展照片、合同、发票及视频;
4、申请人已获准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HUADUAN TECH”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康复中心、兽医辅助、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疗养院、怪物养殖、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