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方联合(北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23376号“360清理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40019号“清理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26610号“清理大师Clean 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80223号“Clean 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异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背景介绍、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及广告宣传资料;
2、申请人所获荣誉、行业排名及知名度证据;
3、认驰案件;
4、词典释义;
5、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360清理大师”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