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方联合(北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22409号“360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53596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36156号“i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63630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90220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31365号“头条 你关心的 才是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775955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707983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131936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背景资料介绍、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及广告宣传资料;
2、申请人所获荣誉、知名度证明及行业排名;
3、认驰证明;
4、类似商标档案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360头条”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项目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