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巨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727548号“巨人启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巨人”系列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核心品牌,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第9417374号“巨人教育 JUREN”商标(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9417374号“巨人教育 JUREN”商标在部分服务上不予注册的决定、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所获荣誉、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委商评字(2018)0000083190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巨人启蒙”与引证商标中的中文部分“巨人教育”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巨人”,两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