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570935号“金麦田 GOLDEN WHEATFIE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麦田 GOLDEN WHEATFIELD及图 17570935

阅读:149377 2018-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德晟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570935号“金麦田 GOLDEN WHEATF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商标为第1043782号“金麦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9340号“麦田 MAIT…

  申请人:江苏德晟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570935号“金麦田 GOLDEN WHEATF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商标为第1043782号“金麦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9340号“麦田 MAI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45219号“金稞麦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38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58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4610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49560号“麦田MAI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69339号“麦田MAI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568836A号“金色麦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738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461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262822号“廣發銀行 CG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102387号“麦田 MAI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国际注册第738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135887号“麦田音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129038号“麥田出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8787139号“金色麦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国际注册第738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国际注册第738549号“WHITESTEI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91677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0010802号“麦田广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国际注册第738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91586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申请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其它大量含有“金麦田”、“麦田”文字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或初审公告。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行政诉讼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委依法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53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的诉讼请求,至本案审理时,该判决尚未生效。

  二、引证商标十四、十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三、引证商标二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金麦田”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中文“金麦园”、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中文“金稞麦田”仅一字之差,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再次,虽然引证商标二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但是在前述评审意见中,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此,引证商标二有效与否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为兼顾行政效率,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确定。

  在第36类服务上,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不动产管理、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代管产业、金融管理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金麦田”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七、八的显著认读中文“麦田”,与引证商标九中文“金色麦田”仅一字之差,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七、八、九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服务上,首先,引证商标十四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金麦田”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十三的显著认读中文“麦田”,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十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首先,引证商标十八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游戏厅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现场演出、各种书刊杂志文献及电子书籍之出版发行、学校(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金麦田”与引证商标十五的显著认读中文“麦田音乐”、引证商标十六的显著认读中文“麥田出版”、引证商标十七中文“金色麦田”均含有“麦田”文字,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十五、十六、十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一核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金麦田”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中文“麦田广播”均含有“麦田”文字,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二十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含有“金麦田”、“麦田”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41类和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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