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5986号“CY100菌种配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中的“菌种配方”是对商品的真实描述,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作为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商标作品创作及权利归属说明;2.申请商标的宣传广告、使用图片;3.申请商标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4.申请人的购销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CY100菌种配方及图”指定使用在“非医用、非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佐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成分、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