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23584号“村夫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创意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第6508042号“陈吉祥村夫烤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构成、外观设计构思及构思立意上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