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泰森物资仓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66058号“军粮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2007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进入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程序,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三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1606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经审理认为,该文字作为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2018年7月27日,我委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
申请人的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申辩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军粮城”,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