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63269号“大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1927号商标、第22343703号商标、第2234339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13171号商标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88660号商标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1342224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