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神力劲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16218号“豪门HAOM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发现,第1171060号“豪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连续停止使用已超过三年,申请人已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即将被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