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770358号“恋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恋乡 24770358

阅读:154339 2018-09-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70358号“恋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9280720号“乡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

  申请人:陈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70358号“恋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9280720号“乡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汉字有从右至左的认读方式,申请商标亦可以读为“乡恋”,从而与第9468675号“乡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乡恋”在文字组成上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测量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土地测量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质量评估、测量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测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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