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16365号“战争公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领跑“移动电竞”市场的手游公司,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战争公约”游戏百度百科介绍、官网网页打印件;“战争公约”游戏相关媒体报道、宣传海报、宣传视频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战争公约”,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