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涵梅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2938号“涵梅印象HM HI MEM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41599号“H&M”商标、第10328991号“H&M(指定颜色)”商标、第23130109号图形商标、第11647452号“DECENTLIO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