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和正道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99759号“寻宝在民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援引具有相同性质在第36类相关联群组成功注册的案例,充分说明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应该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寻宝在民間”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古玩估价”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已通过大量使用而获得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