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211672号“COM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MTECH 16211672

阅读:81680 2018-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可购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川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27352号《关于第16211672号“COM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25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我委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

  申请人:深圳市可购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川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27352号《关于第16211672号“COM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25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我委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京行终字第368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313029号“COR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9月5日做出的2017撤W01663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82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经重新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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