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万代南梦宫娱乐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73097号“VR ZONE Project i C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由英文“VR ZONE”组成,其中“VR”可翻译为“虚拟现实”等含义,“ZONE”可翻译为“地带、区域”等含义,该标识指定使用在第九类视频游戏程序等商品、第二十八类视频游戏机等商品、第四十一类游戏厅服务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该商品/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九类、第二十八类复审商品上、第四十一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