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87668号“搜狐 Souh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搜狐 Souhu及图 7087668

阅读:67308 2018-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7087668号“搜狐 Souh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826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7087668号“搜狐 Souh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826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在钱包等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专业经营各类中高档鞋子及皮具的生产制造、经营性企业,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据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销售单;2、实物照片及样本照片;3、销售店铺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真实有效的使用,据此,被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委对商标局第7087668号“搜狐 Souhu及图”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故我委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11年1月21日核准其注册,专用期限至2021年1月20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销售单为自制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证据2、3为图片证据,未显示形成日期。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钱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087668号“搜狐 Souh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搜狐 Souhu及图 70876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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