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虹猫蓝兔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裕实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44028号“蓝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0703号决定,于2018年2月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4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保健、美容院、动物饲养、园艺、花卉摆放、按摩、蒸气浴、卫生设备出租、心理专家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因复审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手续,故未能收到撤销材料。“蓝兔”商标的使用及宣传广告从未间断。“蓝兔”商标将继续拓展衍生产品,涉及到美容、园艺等服务性行业。被申请人自行申请了“蓝逸”商标,故恶意对申请人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动画片视音频节目合作协议复印件;2、2016国际影视动漫博览会申请及发票复印件;3、2017年1月相关国际授权参展合同及发票复印件;4、2016-2018年电视播映权授权合同复印件;5、2017年2月广州展览发票复印件;6、2017年3月以前全国各地电视台播出虹猫蓝兔七侠传截图及广东台收视排名复印件;7、虹猫蓝兔使用在服装及园艺上的宣传资料复印件;8、虹猫蓝兔加盟手册复印件;9、虹猫蓝兔玩具手册及实物照片复印件;10、虹猫蓝兔展销会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湖南蓝猫卡通传播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12月14日在第44类保健、美容院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7年12月13日。2008年9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即本案原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3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广州虹猫蓝兔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保健、美容院、动物饲养、园艺、花卉摆放、按摩、蒸气浴、卫生设备出租、心理专家复审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动画片视音频节目合作协议签订时间未在本案指定期间,且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等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证据2、3、4、5、6均未明确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核定使用的保健等复审服务。证据7、8、9、10系自制图片证据,缺乏其他证据对证据形成时间予以佐证,且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等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保健、美容院、动物饲养、园艺、花卉摆放、按摩、蒸气浴、卫生设备出租、心理专家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