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侠(武汉)电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9666号“密艺Mytery.com 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8591493号“My MELODY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26472A号“MYST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86453号“MySt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