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37801号“G&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W 22237801

阅读:180844 2018-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吉唯达(上海)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237801号“G&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主营产品为“高压电缆附件”,“G&W”为申请人英文字号。申请人的“G&W”商标已具有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48869号“广卫G…

  申请人:吉唯达(上海)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237801号“G&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主营产品为“高压电缆附件”,“G&W”为申请人英文字号。申请人的“G&W”商标已具有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48869号“广卫G&W GUANGWEI G及图”商标、第19083451号“光威碳纤Guangwei Carbon Fibre GW及图”商标、第3132077号“光威G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三、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人已注销,故引证商标一应予以注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G&W电子公司等主体资格证据;2、申请人官网页面截屏;3、申请人专利证书;4、第1129296号“G&W”商标注册及许可使用相关证据;5、检测报告;6、产品销售相关资料;7、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公司相关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GW”,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人已注销,故引证商标一应予以注销,上述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237801号“G&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W 222378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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