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44584号“冠群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47065号“冠群芳guanqun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请求待该案撤销复审裁定生效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冠群芳”,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