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737060号“SOULCYC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OULCYCLE 18737060

阅读:141999 2018-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心灵转动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37060号“SOULCY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518737号“SoulCy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

  申请人:心灵转动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37060号“SOULCY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518737号“SoulCy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裁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官网及其介绍;

  2、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

  3、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4、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的文件;

  5、引证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SOULCYCL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737060号“SOULCYC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OULCYCLE 187370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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