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德和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00614号“莉诗亲re:S:KIN REFRESH YOUR S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5879号“res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核准现已变更,变更后名义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两商标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莉诗亲”及字母“re:s:kin REFRESH YOUR SKIN”组成,其整体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38942号“RES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63752号“RE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