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OM SECURITY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7464号“DOM-SECUR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53364号“D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58321号“dom YOUR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号16268155“dom YOUR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将转让给国际注册第1152108号“DOM”商标、国际注册第801294号“D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有商标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进行了商品国际删减。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无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锁,钥匙,锁芯以及由其组成的锁紧装置,上述均为非金属、非电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窗帘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