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阳市伟龙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宇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84442号“福加福FUJIA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89995号“福佳福 FJF及图”商标、第5207556号、第5208226号、第9943180号“加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福加福”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福佳福”、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加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咖啡用调味品、糖果、面包、蜂蜜、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巧克力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鱼肝油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