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498725号“law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44972号“L@W及图”商标、第15415499号“LAW+及图”商标、第16953084号“E契 17LAW.CN”商标、第18066205号“法联网LAW”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