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乖乖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17331号“乖乖虎GUAIGUAI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95709号“乖乖虎Guaiguaihu”商标、第5272009号“乖乖虎GUAIGUAIH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3669号决定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一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雨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乖乖虎”,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裤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雨衣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裤子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