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鼎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06509号“春芳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4629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0635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6058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本案代理人具有特别代理权,申请人放弃在“果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主张我委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汉语有从右向左诵读的习惯,引证商标三亦易被识别为“春芳”,申请商标“春芳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春芳”,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冰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