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强生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53197号“肽娜美絲TELOMERA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9728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资料;相关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TELOMERASE”可译为“端粒酶”,使用在人用药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